95年3月2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96年4月1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對國家、社會及母校有特殊貢獻或卓越成就之校友,藉以宏揚校譽及激勵在校學生,特訂定中華技術學院傑出校友遴選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校傑出校友之候選人資格為凡本校畢(肄)業校友,足為楷模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︰
一、學術研究、創造發明獲具體殊榮者。
二、經營企業有傑出成就者。
三、熱心社會公益、服務國家、造福人群具有貢獻者。
四、藝術文化、體育活動有傑出表現者。
五、行誼、聲望、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。
第三條 為秉持遴選公平、公正與客觀,本校設「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本會置委員十五名,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進修部主任、進修學院主任、新竹分部主任、主任秘書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主任及校友會代表(理事長及理監事各一人)等組成;必要時得敬邀相關系(所)主任列席。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;置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校長兼任;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研發長兼任。
第四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,辦理傑出校友遴選事宜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 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薦產生:
一、本校教師。
二、候選人服務之機關首長。
三、校友會。
四、系友會。
五、校友五人以上連署。
前項推薦之候選人並應經原畢業系(科、所)務會議決議通過
第六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候選人,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(含)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(含)同意,遴選三人至五人為本校傑出校友。
第七條 獲選為傑出校友者,由校長於每年校慶典禮隆重表揚,頒發「傑出校友」獎牌乙座,以資鼓勵;並將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發行之相關刊物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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